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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