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