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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