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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