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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