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