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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