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