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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