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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