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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