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七条 申请疫苗批签发应当按照规定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原产地证明、批签发证明;在原产地免予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予批签发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