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 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当根据疫苗质量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疫苗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的真实性有疑问,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的,批签发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应当采用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实。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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