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