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