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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