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