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