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