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