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