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