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