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