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