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