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