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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