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