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