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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