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