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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