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