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