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