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