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