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