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