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