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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