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