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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