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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