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