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