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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