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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