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尽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关爱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其履职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关爱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其履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