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五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