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社会救助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