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