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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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