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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